清算及分配遺產
去世時的財產轉讓以及如何規劃您的老年生活
資訊及常見問題
您可以在本章節查看以下問題的資訊以及解答:
當持有足夠的資金得以支付所有債務及稅金、提交債權人索賠的時間已過,且遺產處於清算狀態,則遺產代理人可提交最終核算和分配請願書。
遺產代理人需在授權書核發後的一年內(或如果需要申報聯邦遺產稅,則在18個月內)提交最終分配請願書或遺產狀態之核實報告。
遺產代理人必須提交最終核算、最終分配報告及請願書,為請願安排聽證會,向相關人士發送聽證會通知,並且取得核准最終分配之法院命令。
如果遺產代理人希望收到他或她的服務補償,則最終分配請願書應同時含括費用請願書。
如果所有有權得到遺產之人均簽署放棄核算書,或簽署收到遺產份額的確認書,則無需提交最終核算。
若在授權書核發後的一年內無法清算遺產(或如果需要申報聯邦遺產稅,則在18個月內),則遺產代理人必須提交遺產狀態之核實報告。
狀態報告必須表明遺產情況、遺產無法清算及分配的原因(例如,如有正在進行中的訴訟或遺產稅稽核、或必須出售不動產以償還債務或支付現金禮物),以及清算遺產所需的預估時間。
會按照其他遺囑認證申請的相同方式安排狀態報告之聽證會。聽證會通知書(司法委員會的表單DE-120)必須至少於聽證會前15日送達至遺產利益相關人。
聽證會通知書必須含括下列聲明,且字體不小於10號粗體字,內容大致如下:
根據《加州遺囑認證法》第10950條,您有權申請核算。
於聽證會上,如果符合遺產及受益人最佳利益,法院可以在認為合理時下令在此時間和情況下保留遺產案件,否則,法院可下令代理人提交最終分配請願書。
如果代理人未提交狀態報告,則任何遺產利益相關人得向法院請願以取得狀態報告,或法院得自行要求報告,並傳喚遺產代理人至法院執行。
如果遺產代理人未能遵守命令,即會撤銷其授權書,且若管理書已發出超過一年(如果需要申報聯邦遺產稅,則為18個月),法院亦可降低補償。
加州法律允許遺產代理人及其代表律師索取一般服務費用(即為法定費用),按遺產估價百分比計算。計費公式如下,依據《遺囑認證法》第10810節:
第一筆十萬美元 ($100,000) 的4%,加上下一筆十萬美元 ($100,000) 的
3%,加上下一筆八十萬美元 ($800,000) 的
2%,再加上下一筆九百萬美元 ($9,000,000) 的
1%,接著加上下一筆一千五百萬美元 ($15,000,000) 的1%的
½。
針對所有超過兩千五百萬美元 ($25,000,000) 的金額,則由法院決議合理金額。
如果已提交核算,則用於計算法定費用之收費基準亦包括管理期間所獲之收入,加上管理期間出售資產的估價的收益,減去管理期間出售資產的估價的損失。
抵押貸款或其他債務並不計入收費基準中。
債務或支出金額不計入;未實現的收益或損失亦不計入(例如:自死亡日期以來已增加或下降之證券價值),不過僅在實際出售財產後才納入計算。
法定費用由法律規定,如果提出申請,法院則無降低費用金額的自由裁量權,除非遺產代理人不合理地拖延清理遺產事宜,或因其他遺產管理不當而被收取額外費用(處以罰鍰)。然而,支付遺產代理人之任何費用必須以一般收入申報於他或她的個人所得稅中,有鑑於此,如果遺產代理人將接受繼承遺產(此將不計入受益人所得),則可選擇不收取費用。
此外,儘管遺產代理人及遺產律師有權獲得法定比例之費用,遺產代理人可要求低於法定比例之金額,且亦可與律師協調降低費用,尤其當遺產內容並不複雜,且僅有少數幾個高價值資產(例如房屋)。
然而,遺產代理人與律師之間所達成任何更高報酬之協議均無效。同時擔任遺產代理人的律師僅能收取單一費用,除非法院事先核准雙重費用。這同時適用於律師的合夥人或合作夥伴。共同執行人必須在他們之間分配該筆費用。
向遺產代理人或律師支付任何費用前,必須獲得法院命令。償還遺產代理人或律師代墊之費用,例如提交費用、認證副本或公示費用,無須獲得法院命令。
對遺產代理人和/或其代表律師的其他特殊服務之補償,即為特殊費用,由法院決議公正且合理之金額。
下列為歸於特殊服務且可獲得特殊補償之範例:
- 出售不動產、針對遺產提出索賠訴訟,
- 涉及遺產之訴訟,準備收入和/或
- 遺產稅申報,以及在稅務機構稽核申報前之陳述和遺囑爭議。相較於法定費用,不保證支付特殊費用,且法院擁有自由裁量權,
- 可決議是否允許額外補償,即便是在已提供特殊服務的情況下。
例如:法院可能認為,納入法定費用計算的唯一資產為逝者個人居所,該財產以$100萬出售(法定費用則為$21,150),則該筆法定費用為合理補償,儘管不動產銷售歸於可獲得特殊補償之服務類型。
遺產代理人必須提交遺產管理期間所發生之所有財務交易的核算單,除非有權獲得遺產的所有人均簽署核算放棄書,或確認收到其遺產份額之確認通知書(例如:初步分配確認書)。
如果受分配人均放棄核算,則遺產代理人依舊必須提交報告,其中包括遺產代理人和/或律師所要求之補償金額,並說明費用計算之依據。
根據《遺囑認證法》第1060-1064節和10900節的具體準則,所有提交至法院的核算單必須附上財務聲明及管理報告。核算單必須陳述涵蓋的期限及由明細表證實的總結,以說明下列內容:
- 核算期間開始時所持有的財產(例如:所有資產的評估價值)、
- 核算期間所收到的資產的價值,不包括清單所列之財產、
- 收入單據,不包括貿易或業務收據、
- 貿易或業務的淨收入、
- 銷售收益、
- 支出,不包括貿易或業務支出以及給付受益人的支出、
- 銷售損失、
- 貿易或業務的淨損失、
- 受益人分配,和
- 核算期間結束時所持有之財產,按清單和估價表所示估價列出每一項資產。
本網站提供核算總結表單之範本。
如果情況適用,財務聲明亦可依據《遺囑認證法》第1061節和第1062節納入資訊參考所需的明細表,例如:
- 截至核算期間結束時所持有資產的預估市場價值表、
- 顯示核算期間的購買記錄或其他資產變動之明細表(金融機構或貨幣市場共同基金之間的現金轉移除外)、
- 如果遺產要分配給收入受益人,則必須附上在本金和收入之間分配收支的明細表、
- 列有收支和可歸於特定遺贈的銷售收益的明細表、
- 視情況需要可依《遺囑認證法》第 12003、12004、12005節的規定,附上一份載明給付受益人的特定現金禮物所獲之利息計算表。
- 一份標明擬分配給受益人的遺產的明細表,其中包括根據逝者遺囑所設立的遺產信託之間的分配情形,或逝者生前依據可撤銷生前信託所設立的子信託,和
- 一份列有任何負債的明細表,其中包含遺產擔保之貸款、逾期未付之稅務、遺產應付票據、遺產承擔之判決,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負債(但不包括租金或公用事業費等經常性支出的負債)。
核算總結表單所附之兩份最重要的明細表為收據表及支出表。
收據表必須載明下列內容:
- 每個項目的性質與目的;
- 收據來源(股票紅利、利息等);和
- 收據日期。
收據應按照時間順序或類型進行排列。您必須注意僅列出收入單據,或將收入單據和本金收據分別列於不同欄位(或列於不同附表中)。
本金收據包括退款支票、逝者死亡時尚未兌現的支票,及逝者持有的或在死亡日期有權獲得的一般資產組合等項目,即便直至死亡日期後才獲得(例如退款),而收入單據代表所屬資產於死亡日期後所賺得之資金。本金資產應列於清單和估價表中。所有收入單據應列於核算總結表單的費用一側。
收益或損失為總售價和資產評估價值之間的價差,如清單和估價表所示。如果資產售價高於其評估價值,則應列於銷售收益表,或如果資產售價低於其評估價值,則應列於銷售損失表。
該表應同時列出總售價和評估價值,並標明得出淨收益或淨損失的計算公式。如果多個資產售出,則其淨差額(銷售收益或損失金額)或所有收益和損失的總額應列於核算總結表中。銷售損失表應同時列出清單中不再由代理人持有且負責的財產。可能包含在火災中受損的財產或其他不完全由保險承保的意外損失、或因訴訟而失去的財產。
所有銷售收益總額應列於核算總結表的費用 (charges) 一側。所有銷售損失總額應列於核算總結表單的支出 (credits) 一側。
不動產銷售很令人困惑,因代理人經常收到銷售淨額的支票,然而該金額不列入收入之中,而是歸於本金資產銷售。不動產評估價值與售價總額之間的差額應列於銷售收益表。
如果託管結束時的售價已扣除任何銷售成本(例如:財產稅額、經紀人佣金、記錄費、文件準備費用等),這些項目應列於支出表中。
如同收據,支出表可依照日期順序或支出類型進行排列。一般更建議按照時間順序排列,因更容易說明遺產狀態,以及代理人於任何特定日期的付款情形。
支出表必須列有下列內容:
- 支出日期;
- 收款人(收到款項的人);
- 支出目的(保險、不動產稅、提交費用等);和
- 支出金額。
所有支出應列於核算總結表單的支出一側。
分配表應包含一份清單,載明初步分配給繼承人或遺產受遺贈人的所有現金或財產。該表應包括日期及受分配資產的評估價值。
分配收據應同時經過接受財產的人簽署,並向法院提交作為證明,以確認財產已分配給有權獲得遺產的人。
所有分配總額應列於核算總結表的支出一側。
所有財產表很重要,因該表陳述代理人手中持有的所有待分配的財產。該代理人應核實該表所列之財產是否確實持有。
應將手中持有的現金與核算期間結束時的最新銀行對帳單進行核實。其他(非現金)財產的描述應與清單和估價表相同(除非可以透過所有財產表上的街道地址識別不動產,但必須在最終分配判決書中納入完整的法律描述)。
財產應按清單項目編號標識(建議與清單和估價表的順序相同,以便易於核實),並且應按清單和估價表列出其價值。
代理人應對照核算表檢查清單和估價表,以核實清單和估價表所列之所有資產均獲確認,不論是經過出售、分配或是列於所有財產表。
持有的所有財產總額應列於核算總結表的支出一側。
如上述所列,依據《遺囑認證法》 第1061節和第1062節,可能要求納入其他附表,以供參考。雖然如果適用,這些明細表應列於核算總結表上,但其價值金額並不納入核算總結表的計算中。
所有案件均要求一份標明截至核算期間結束時所持有資產的預估市場價值之明細表。資產的市場價值可含括在單獨的明細表中,或該資訊可列於所有財產表的單獨欄位中。
在遺產可清算前,代理人必須提交最終分配請願書。一般而言,此步驟分為三個部分:
- 核算表(除非有權得到分配的人士均已簽署放棄書)、
- 管理報告,其中以敘事形式詳細總結代理人於遺產管理期間所採取的行動,和
- 請願書,請求法院批准核算表(如果已經提交),批准遺產分配,以及任何其他必須得到法院批准的事項(例如:允許給付代理人或律師費用)。
請願書應以法定訴狀格式準備,其標題應說明文件的內容,例如:初步和最終核算表與執行人報告、請求法定費用之請願書和最終分配請願書。
再舉另一個範例,如果已經提交核算放棄書,且無其他補償請求,則文件的標題可列為核算放棄書與遺產代理人報告,以及最終分配請願書。
請願書的內容非常全面,且代理人必須謹慎含括所有相關資訊,其中包括遺產管理、管理期間所採取的行動、手中持有的待分配剩餘財產,以及有權繼承財產之受益人的姓名、地址及其與逝者的關係。在所有案件中,如果財產分配給未成年人,則應註明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
儘管已經放棄所有收支的總核算表,請願書依然必須含括手中持有的所有待分配剩餘財產(必須詳細載明內容,包括對不動產的法律描述)。請願書同時必須附上核實證明。
以下列有準備最終核算、報告和最終分配請願書的常見錯誤:
- 未能按法律規定送達通知。
- 未能以適當格式準備核算表。
- 未能以地方規則所要求的格式準備核算總結表。
- 使用不正確的起始數字。
- 未逐項列出收入,且沒有說明收入來源。
- 未逐項列出支出、給付日期、給付對象、是否已給付款項,且沒有說明支出目的。
- 錯誤申報支出。
- 未能描述手頭持有的待分配資產的性質,例如:單獨財產、共有財產或準共有財產。
- 不論是否已放棄核算,未能於請願書正文或合併明細表或附件中列出和描述所有手頭持有的待分配資產。
- 提供所有不動產的法律描述和稽核員的地號。
- 未能充分參考遺囑或清單和估價表中所述的財產相關資訊。
- 未能具體說明遺產的分配方式。
- 指定無遺囑繼承人並說明其與逝者的關係。
- 說明任何免責聲明的相關事實和其影響。
- 如果有任何分配文件,請提交至法院進行審理。
- 描述初步分配情形和提交命令的日期。
- 如果遺囑提及兩位或多位受益人的部分或百分比分配份額,請註明計算公式和待分配給每位受益人的金額。
- 追蹤遺囑的資產處置條款;解釋遺贈減免、遺贈終止或其他異常情況。
- 未能描述債權人的索賠情形和列出所有索賠處置。
- 未能逐項列出債權人對無力償債的遺產的所有索賠,並說明每位債權人所屬的類別,以及債權人之間剩餘資產的適當分配比例,或償還尚未提出索賠的債務。
- 不論是否放棄核算,均未納入代理人和律師的法定補償計算方式。
- 州允許給付的補償金額。
- 如果放棄核算,請遵守 《加州法院規則》第7.550條 決議費用基準應核算的遺產之相關規定。
- 如果有多名代理人或律師參與遺產管理,則需通知前任代理人或律師有關最終分配的聽證會,或提交有關分配費用的協議。
- 請求特殊費用時,未能在請願書標題和請求,以及聽證會通知書中提及該項申請。
- 當對遺囑信託進行分配時,未能在分配命令中納入信託條款,以透過這樣一種方式使下達分配命令時存在的條款生效。未能以現在時態和第三人稱闡述相關條款,而非逐字引用遺囑內容。應於聽證會前提交受託人行動同意書。
- 如果遺產價值超過$1,000,000,並且資產至少有$250,000將分配給非居民,未能取得專屬權稅委員會清算證明 (Certificate of Franchise Tax Board Clearance)。
- 未能主張代理人是否依據《獨立遺產管理法》(Independent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IAEA) 採取行動,以及具體陳述遵循《獨立遺產管理法》進行的交易。
- 如果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受贈人在分配遺產前過世,未能事先安排資產處置方式。
- 未能遵守《遺囑認證法》第11900-11904節有關轉移或分配遺產至失蹤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受贈人的相關規定。
- 如果需依據《遺囑認證法》第13100-13115節進行分配,未能遵守這些規定於請願書聽證會前提交聲明。
- 未能遵守有關分配遺產給未成年人的地方規則。
- 未能針對未付或潛在稅務、債權人索賠或清算成本(例如:最終判決證明和記錄)請求設立適當的清算預留金。
- 未能納入對事後發現財產的綜合條款。
- 未能向法院提交擬議的最終分配判決書。
完成文件並簽名後,您將需要從遺囑認證日程書記官取得聽證會日期,並向法院提交該請願書。
第1步
填寫以下表單的正面和背面的上半頁:
- 聽證會通知(遺囑認證)(司法委員會的表單 DE-120)
第2步
至少於聽證會日期前15日郵寄或親自遞送聽證會通知表單給每位有權接獲通知的人士。只有聽證會通知必須郵寄(已經提交特殊通知請求的人除外,但他們也必須獲得一份請願書副本),不過強烈建議同時將請願書副本郵寄給每位接獲聽證會通知的人。注意:您不能自己郵寄或遞交文件 — 請讓其他人為您進行實際的郵寄或遞交。必須向下列人士送達通知:
- 任何沒有提出請願的遺產代理人;
- 所有已請求特殊通知的人士;
- 每位受到請願書影響的已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 司法部長,如果遺產的任何部分將轉移至加州政府,且其利益將受到請願書的影響;和
- 如果遺產已無力償債,每位索賠已獲允許或批准但未收到款項的債權人。
第3步
請郵寄聽證會通知的人士簽署表單背面的郵寄送達證明。向遺囑認證歸檔書記官提交聽證會通知正本與填妥的郵寄送達證明。
擬議的最終分配判決書應至少在聽證會前10日提交至法院(但更建議在提交最終分配請願書時提交)。判決書應遵循最終分配請願書的內容,並且應非常具體地陳述接受遺產的繼承人和受益人,以及其在每個項目中所獲得的百分比或具體利益。每項資產應詳細載明,如同清單和估價表所描述的那樣。判決書經法官批准並簽名後,遺產代理人應至少取得一份認證副本作為記錄,如果遺產包括不動產,則還需用於登記。
遺產代理人必須取得接受遺產之人的收據。如果是不動產,則遺產代理人應在不動產所屬的縣記錄最終分配判決書的認證副本。命令的記錄視為受分配人取得財產的收據。在每位受分配人根據最終分配命令取得遺產份額時,應要求其開立一份受分配人收據。每張收據應在提交最終解除請願書前提交至法院。
根據法院命令進行遺產分配後,遺產代理人有權完全解除對命令所包含之財產的責任。解除法令可保護遺產代理人不會因管理期間的所謂不當行為而被提起後續訴訟。
在下達解除遺產代理人責任之命令前,遺產管理並未完成,且法院依舊有權強制要求遺產代理人執行命令。
當遺產代理人已遵循最終分配判決書條款,且已經提交適當的收據,則遺產代理人應根據單方請願提交最終解除確認書。解除職責後,遺產代理人應通知國稅局和專屬權稅委員會,其不再擔任遺產受託人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