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資訊
基本資訊
除非《加州法院規則》(California Rule of Court) 第1.150條和《地方規定》第1.7條另有規定,否則不得對法院設施或法院審理程序進行攝影、錄製或廣播。
請注意,根據上述規定,在特定法庭錄製審理程序的申請必須由相應法庭的書記官填寫。錄製無人法庭或者是法院或法院設施內任何其他場所之申請,請提交至擬議法院的監督法官,或René C. Davidson法庭的第1部門。
媒體申請
單擊下方申請類型,獲取更多資訊。
申請對法院審理程序進行錄製或攝影
若要在法庭內攝影或錄製,必須獲得負責相應審理程序的司法官員的書面許可。若要申請獲得錄製或攝影許可:
1.填寫表格MC 500(攝影、錄製或廣播的媒體申請),以及
2.填寫表格MC-510(關於媒體申請允許報道的擬議命令),以及
3.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請於前五個開庭日將上述表格提交給負責主持審理程序的司法官員。您可以發送電子郵件至MediaRequest@alameda.courts.ca.gov向行政辦公室提交您的文件。(行政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會將申請轉發給相應部門)。
您可以直接致電法庭書記官,獲悉司法官員對申請的決定。書記官的電話號碼可從司法調配清單獲取。
申請對法院設施進行錄製或攝影
允許錄製或攝影的庭審程序範圍不包含走廊、未開庭時的法庭,或法院其他區域。希望拍攝或錄製此類空間的媒體機構必須獲得審判長的許可。發送電子郵件至審判長:MediaRequest@alameda.courts.ca.gov。
- 外景。法院設施屬於公共場所,媒體可以在法庭前方錄製。但是在錄製期間,任何人或物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妨礙個人進出法院大樓。
- 其他場所。如需錄製或拍攝Rene C. Davidson法庭拘留區,應向Alameda縣警長辦公室提交申請。
發送電子郵件至MediaRequest@alameda.courts.ca.gov,將所有採訪和評論申請提交給法院執行官。請附上有關您截止日期的資訊。
無限制民事投訴已透過電子申報提交,但法院尚未受理。請提交獲取申請或問詢至mediaportal@alameda.courts.ca.gov。
其他資源
MC-500 - 法庭攝像申請
MC-510 - 關於法庭攝像的媒體申請命令
CRC 1.150 - 《加州法院規則》(California Rules of Court, CRC):在法庭上攝影、錄製和廣播
LR 1.7 - Alameda縣高等法院《地方規定》(Local Rule, LR):法庭內的電子設備
3B(9) 準則 -《加州司法行為準則》
法院記錄 - 關於如何獲取法院記錄的基本資訊
DomainWeb - 民事案件資訊和文件
查詢您的開庭日期 - 民事、刑事、家事法、遺囑認證和交通的5天內日曆
司法行政記錄 - 根據《加州法院規則》第10.500條申請行政記錄
Odyssey門戶網站- 刑事案件資訊
eCourt公共門戶網站 - 民事案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