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流程
法院人員
法官
法官由州長任命或選民選舉產生,並且有權利和義務審理及裁決法律問題。法官負責進行公平公正的審判。
律師
持照法律執業者,受僱於案件當事人或縣政府,負責為案件做好準備和進行陳述。
書記官
書記官是法院的首席行政官,負責整理正式文件和證物。此外,書記官還負責陪審員的宣誓事宜以及維護法院訴訟記錄。
庭務員
庭務員負責維持法庭秩序和保護陪審團。
法庭記錄員
負責訴訟記錄,整理正式訴訟記錄資料。
口譯員
口譯員受僱於法院,幫助翻譯外語和協助殘障參與者。
審判前
案件和解
法律鼓勵當事人在庭外就糾紛達成和解。實際上,律師會在審判開始前進行談判。律師會極力在法庭上向法官尋求和解,因此審判可能會推遲舉行。審判進行期間,律師可以在離開陪審團聽證會後繼續談判。作為陪審員,除非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否則您不會了解到所發生的狀況,達成和解後審判將會結束,您即可退庭。
民事和刑事案件均可達成和解。對於民事案件,律師悔盡力達成令雙方滿意的協議。這可能會採取經濟補償形式,滿足雙方訴求。對於刑事案件,代表控方的地方檢察官可能會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認罪協商是指,以地方檢察官撤銷指控為條件,換取被告的認罪答辯。
陪審團選任
應傳喚擔任陪審團的人員將被帶至法庭。如若案件當事人未表示要縮減人員,屆時將抽取12個名額。被選中的人員入座陪審席。未被選中的人員入座法庭。
法官說明案件當事人的姓名及其代表律師的姓名。法官還會向陪審員介紹案件主題,例如:醉駕案件、盜竊案件或汽車事故等民事訴訟。
介紹完畢後,法官和律師向陪審席中的潛在陪審員提出問題。提問的目的是了解此人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
其中一名律師可以「針對陪審員申請有因迴避」。這表示律師請求法官以特定合法理由免除該陪審員的資格。例如,如果陪審員認識其中一名律師,該陪審員可能偏袒某方當事人。各律師申請有因迴避的次數有限。此流程稱為「預先審查」。
各律師還有權利申請無因迴避(次數有限)。無因迴避是指,律師無需說明理由即可請求阻止某人擔任陪審員。律師幾乎可以出於任何理由申請迴避,但不能因種族或性別歧視而提出此類申請。如果反方律師認為無因迴避不具備正當理由,則可以提出反對意見。
選出所需人數的陪審員後,陪審團將在法庭書記官面前宣誓。
審判
開場陳述
首先,訴訟方律師向陪審團介紹要證明的事項。對於民事案件,由原告律師進行陳述;對於刑事案件,由控方律師進行陳述。被告律師隨後進行開場陳述或等候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後再進行陳述。
提供證據
開場陳述結束後,訴訟方(即原告或州政府)將提供證據。提供證據的方式有多種。當事人可以傳喚證人向其提問。在交叉詢問流程中,另一方當事人的律師也可以向證人提問。各律師可以攜帶信件、文件、圖表、相片、圖解或任何其他證據,用以證明有關案件的情況。
在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辯護之前,陪審團程序可能會中斷,屆時將提出動議。有時,被告不會提供證據,同時聲稱原告並未證明有關案件的情況。通常,陪審團會聽取被告律師的開場陳述,並再次聽取證人的證詞和查看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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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最後,雙方律師從各自角度總結案件。雙方輪流向陪審團說明其認為證據表明哪些事項以及該證據為何有利於他(她)方當事人。
陪審團說明 此時,法官會向陪審團說明職責。法官向陪審團說明哪些法律適用於案件。之後,法警將陪同陪審團進入陪審團評議室,陪審員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或裁決。
陪審團評議室準則
在陪審團評議室進行的首項動議是從陪審員中選出一人擔任首席陪審員。 此人負責帶領陪審員進行討論並盡力鼓勵所有人參與討論。所有陪審員均應發表意見。此類審議旨在開展充分且自由的討論,從而得出冷靜、公正的推論。
在民事案件中,需要四分之三的陪審員達成裁決。在刑事案件中,所有陪審員必須達成一致意見,即裁決必須經過全體同意。
裁決
作出決定,又稱裁決,可能需要花費數小時或數日。陪審團作出決定後,首席陪審員將在正式表單上記錄裁決結果。之後,法警向法官說明陪審團已準備就緒,同時陪審團回到陪審席。
法官詢問陪審團是否已作出裁決。首席陪審員回答問題,並將書面裁決提交給書記官。書記官大聲宣讀裁決結果,並在記錄上做出相應記號,然後詢問「陪審團的女士們、先生們,這是否是你們作出的裁決?」。陪審員應對此問題回答「是」或「否」。
有時,其中一方當事人會要求對陪審團進行民意調查。這表示書記官會單獨詢問陪審員,了解其是否是獨立作出裁決。然後陪審團義務便至此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