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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更多證據

在審判期間,您作為陪審員將經常聽到「證據」一詞。證據是有關當前案件事實和觀察結果的資訊。但並非所有資訊均被視作證據,也並非有關當事人案件的每條資訊均可出示。
以下為部分常見證據類型:

  • 證詞: 證人對法官或律師問題作出的回答
  • 法官認可的證物: 文件、合約、法庭記錄和實物(如槍支、衣物、有關某些案件事發地點的相片或圖表)。
  • 證人宣誓作證: 在審判開始前對案件律師問題作出的回答;在宣誓後回答這些問題,並以書面形式呈交給法庭
  • 條款: 雙方就案件的某些事實(例如日期或時間)達成的協議

某些資訊不能作為證據。法官和律師必須遵守《證據規則》(Rules of Evidence),該規則制定於數十年前,旨在保障公平審判。在審判期間,部分資訊可能不會納入陪審團的考量範圍。不可接受的證據如下所示:

  • 未經法官認可的證詞: 根據《證據規則》,法官可以裁定證人提供的某些證言或證詞不得列入審判程序記錄,並對其進行刪除;法官將禁止陪審員考量此類證詞,並且所有陪審員應不再關注自己所聽到的證詞
  • 律師陳述: 律師經常談及證據並試圖向陪審團解釋內容,但他們的意見和解釋不作為證據
  • 您在法庭外所了解或聽聞的案件資訊: 陪審員不得根據傳聞、報紙文章和個人資訊作出裁決;而須嚴格根据律師和法官在法庭上呈交的資訊(即證據)來作出裁決
  • 其他人在您的聽證會上對案件作出的評論: 這類評論通常無任何惡意,但有時某些人會故意「散佈」言論,妄圖影響陪審員的判斷

法官會判定哪些證據有效且可以接受。法官可以允許陪審團聽取某些證詞或查看特定證物。法官還可以不對陪審團透露某些資訊。儘管此流程有時可能不如人意,但陪審團必須依照法官命令來考量或不予考量某些證據。雖然法官可以決定陪審團能夠考量哪些證據,但每位陪審員均可判定某項證據是否可靠以及該證據對案件的重要程度。

陪審員在聽取證詞時應牢記幾個問題:

  • 證人與案件結果是否存在利害關係?
  • 證人是否「忘記」不利資訊,而只記得有利於某方當事人的證據?
  • 證人陳述是否合理或不可信?
  • 證人的視覺、聽覺、嗅覺或觸覺是否可能出錯?

陪審團需要利用證人的所見所聞和感官記憶。交叉詢問可以幫助陪審員斟酌證詞是否有效。交叉詢問通常可以從不同角度看待證人的證詞,並且有助於更加全面地了解證人的所見和所聞。

在審判期間,律師可以對反方的問題提出異議。這是一種常見現象,同時也是律師工作中的重要環節。審判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律師可以向其認定不合理的問題或證據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後,法官予以駁回或支持。如果法官判定問題合理或證據可接受,則將駁回異議。此類判定並不代表法官偏向某方當事人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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