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及分配遗产
去世时的财产转让以及如何规划您的老年生活
信息及常见问题
您可以在本章节查看以下问题的信息以及解答:
当持有足够的资金得以支付所有债务及税金、提交债权人索赔的时间已过,且遗产处于清算状态,则遗产代理人可提交最终核算和分配请愿书。
遗产代理人需在授权书核发后的一年内(或如果需要申报联邦遗产税,则在18个月内)提交最终分配请愿书或遗产状态的核实报告。
遗产代理人必须提交最终核算、最终分配报告及请愿书,为请愿安排听证会,向相关人士发送听证会通知,并且取得核准最终分配的法院命令。
如果遗产代理人希望收到其服务补偿,则最终分配请愿书应同时含括费用请愿书。
如果有权得到遗产的所有人均签署放弃核算书,或签署收到遗产份额的确认书,则无需提交最终核算。
如果在授权书核发后的一年内无法清算遗产(或如果需要申报联邦遗产税,则在18个月内),则遗产代理人必须提交遗产状态的核实报告。
状态报告必须表明遗产情况、遗产无法清算及分配的原因(例如,如有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或遗产税稽核、或必须出售不动产以偿还债务或支付现金礼物),以及清算遗产所需的预估时间。
会按照其他遗嘱认证申请的相同方式安排状态报告听证会。听证会通知书(司法委员会的表格DE-120)必须至少在举行听证会之前15日送达至遗产利益相关人。
听证会通知书必须含括下列声明,且字体不小于10号粗体字,内容大致如下:
根据《加州遗嘱认证法》第10950条规定,您有权申请核算。
在听证会上,如果符合遗产及受益人最佳利益,法院可以在认为合理时下令在此时间和情况下保留遗产案件,否则,法院可下令代理人提交最终分配请愿书。
如果代理人未提交状态报告,则任何遗产利益相关人得向法院请愿以取得状态报告,或法院得自行要求报告,并传唤遗产代理人至法院执行。
如果遗产代理人未能遵守命令,即会撤销其授权书,且若管理书已发出超过一年(如果需要申报联邦遗产税,则为18个月),法院亦可降低补偿。
加州法律允许遗产代理人及其代表律师索取一般服务费用(即为法定费用),按遗产估价百分比计算。计费公式如下,依据《遗嘱认证法》第10810条规定:
第一笔十万美元 ($100,000) 的4%,加上下一笔十万美元 ($100,000) 的
3%,加上下一笔八十万美元 ($800,000) 的
2%,再加上下一笔九百万美元 ($9,000,000) 的
1%,接着加上下一笔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 的1%的
½。
针对所有超过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的金额,则由法院决议合理金额。
如果已提交核算,则用于计算法定费用的收费基准亦包括管理期间的所获收入,加上管理期间出售资产的估价的收益,减去管理期间出售资产的估价的损失。
抵押贷款或其他债务并不计入收费基准中。
债务或支出金额不计入;未实现的收益或损失亦不计入(例如:自死亡日期以来已增加或下降的证券价值),但仅在实际出售财产后才纳入计算。
法定费用由法律规定,如果提出申请,法院则无降低费用金额的自由裁量权,除非遗产代理人不合理地拖延清理遗产事宜,或因其他遗产管理不当而被收取额外费用(处以罚款)。然而,支付给遗产代理人的任何费用必须以一般收入申报于其个人所得税中,因此,如果遗产代理人将接受继承遗产(此将不计入受益人所得),则可选择不收取费用。
此外,尽管遗产代理人及遗产律师有权获得法定比例的费用,遗产代理人可要求低于法定比例的金额,且亦可与律师协调降低费用,尤其当遗产内容并不复杂,且仅有少数几个高价值资产(例如房屋)。
但遗产代理人与律师之间所达成任何更高报酬的协议均无效。同时担任遗产代理人的律师仅能收取单一费用,除非法院事先核准双重费用。这同时适用于律师的合伙人或合作伙伴。共同执行人必须在他们之间分配该笔费用。
向遗产代理人或律师支付任何费用前,必须获得法院命令。偿还遗产代理人或律师代垫的费用,例如提交费用、认证副本或公示费用,无需获得法院命令。
对遗产代理人和/或其代表律师的其他特殊服务的补偿,即为特殊费用,由法院决议公正且合理的金额。
以下为归于特殊服务且可获得特殊补偿的示例:
- 出售不动产、针对遗产提出索赔诉讼,
- 涉及遗产的诉讼,准备收入和/或
- 遗产税申报,以及在税务机构稽核申报前的陈述和遗嘱争议。相较于法定费用,不保证支付特殊费用,且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
- 可决议是否允许额外补偿,即便是在已提供特殊服务的情况下。
例如:法院可能认为,纳入法定费用计算的唯一资产为已故者个人居所,该财产以$100万出售(法定费用则为$21,150),则该笔法定费用为合理补偿,尽管不动产销售归于可获得特殊补偿的服务类型。
遗产代理人必须提交遗产管理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财务交易的核算单,除非有权获得遗产的所有人均签署核算放弃书,或确认收到其遗产份额的确认通知书(例如:初步分配确认书)。
如果受分配人均放弃核算,则遗产代理人仍须提交报告,其中包括遗产代理人和/或律师所要求的补偿金额,并说明费用计算的依据。
根据《遗嘱认证法》第1060-1064条和10900条的具体准则,所有提交至法院的核算单必须附上财务声明及管理报告。核算单必须陈述涵盖的期限及由明细表证实的总结,以说明下列内容:
- 核算期间开始时所持有的财产(例如所有资产的评估价值)、
- 核算期间所收到的资产的价值,不包括列表所列财产、
- 收入单据,不包括贸易或业务收据、
- 贸易或业务的净收入、
- 销售收益、
- 支出,不包括贸易或业务支出以及给付受益人的支出、
- 销售损失、
- 贸易或业务的净损失、
- 受益人分配,以及
- 核算期间结束时所持有的财产,按清单和估价表所示估价列出每一项资产。
本网站提供核算总结表格的模板。
如适用,财务声明亦可依据《遗嘱认证法》第1061条和第1062条规定纳入信息参考所需的明细表,例如:
- 截至核算期间结束时所持有资产的预估市场价值表、
- 显示核算期间的购买记录或其他资产变动的明细表(金融机构或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之间的现金转移除外)、
- 如果遗产要分配给收入受益人,则必须附上在本金和收入之间分配收支的明细表、
- 列有收支和可归于特定遗赠的销售收益的明细表、
- 视情况需要可依《遗嘱认证法》第12003、12004和第12005条规定,附上一份载明给付受益人的特定现金礼物所获的利息计算表。
- 一份标明拟分配给受益人的遗产的明细表,其中包括根据已故者遗嘱所设立的遗产信托之间的分配情形,或已故者生前依据可撤销生前信托所设立的子信托,和
- 一份列有任何负债的明细表,其中包含遗产担保的贷款、逾期未付的税务、遗产应付票据、遗产承担的判决,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负债(但不包括租金或公用事业费等经常性支出的负债)。
核算总结表格所附两份最重要的明细表为收据表及支出表。
收据表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 每个项目的性质与目的;
- 收据来源(股票红利、利息等);和
- 收据日期。
收据应按照时间顺序或类型进行排列。请注意,您仅须列出收入单据,或将收入单据和本金收据分别列于不同字段(或列于不同附表中)。
本金收据包括退款支票、已故者死亡时尚未兑现的支票,及已故者持有的或在死亡日期有权获得的一般资产组合等项目,即便直至死亡日期后才获得(例如退款),而收入单据代表所属资产于死亡日期后所赚得的资金。本金资产应列于清单和估价表中。所有收入单据应列于核算总结表格的费用一侧。
收益或损失为总售价和资产评估价值之间的价差,如清单和估价表所示。如果资产售价高于其评估价值,则应列于销售收益表,或如果资产售价低于其评估价值,则应列于销售损失表。
该表应同时列出总售价和评估价值,并标明得出净收益或净损失的计算公式。如果多个资产售出,则其净差额(销售收益或损失金额)或所有收益和损失的总额应列于核算总结表中。销售损失表应同时列出清单中不再由代理人持有且负责的财产。可能包含在火灾中受损的财产或其他不完全由保险承保的意外损失、或因诉讼而失去的财产。
所有销售收益总额应列于核算总结表的费用 (charges) 一侧。所有销售损失总额应列于核算总结表格的支出 (credits) 一侧。
不动产销售会令人十分困惑,因代理人经常收到销售净额的支票,然而该金额不列入收入之中,而是归于本金资产销售。不动产评估价值与售价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列于销售收益表。
如果托管结束时的售价已扣除任何销售成本(例如:财产税额、经纪人佣金、记录费、文件准备费用等),这些项目应列于支出表中。
如同收据,支出表可依照日期顺序或支出类型进行排列。一般更建议按照时间顺序排列,这样更容易说明遗产状态,以及代理人于任何特定日期的付款情形。
支出表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 支出日期;
- 收款人(收到款项的人);
- 支出目的(保险、不动产税、提交费用等);和
- 支出金额。
所有支出应列于核算总结表格的支出一侧。
分配表应包含一份清单,载明初步分配给继承人或遗产受遗赠人的所有现金或财产。该表应包括日期及受分配资产的评估价值。
分配收据应同时经过接受财产的人签署,并向法院提交作为证明,以确认财产已分配给有权获得遗产的人。
所有分配总额应列于核算总结表的支出一侧。
所有财产表很重要,因该表陈述代理人手中持有的所有待分配的财产。该代理人应核实该表所列的财产是否确实持有。
应将手中持有的现金与核算期间结束时的最新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实。其他(非现金)财产的描述应与清单和估价表相同(除非可以通过所有财产表上的街道地址识别不动产,但必须在最终分配判决书中纳入完整的法律描述)。
财产应按列表项目编号标识(建议与列表和估价表的顺序相同,以便易于核实),并且应按清单和估价表列出其价值。
代理人应对照核算表检查清单和估价表,以核实清单和估价表所列的所有资产均获确认,不论是经过出售、分配或是列于所有财产表。
持有的所有财产总额应列于核算总结表的支出一侧。
如上述所列,依据《遗嘱认证法》第1061和第1062条规定,可能要求纳入其他附表,以供参考。虽然如适用,这些明细表应列于核算总结表上,但其价值金额并不纳入核算总结表的计算中。
所有案件均要求一份标明截至核算期间结束时所持有资产的预估市场价值的明细表。资产的市场价值可含括在单独的明细表中,或该信息可列于所有财产表的单独字段中。
在遗产可清算前,代理人必须提交最终分配请愿书。一般而言,此步骤分为三个部分:
- 核算表(除非有权得到分配的所有人均已签署放弃书)、
- 管理报告,其中以叙事形式详细总结代理人在遗产管理期间所采取的行动,和
- 请愿书,请求法院批准核算表(如果已经提交),批准遗产分配,以及任何其他必须得到法院批准的事项(例如:允许给付代理人或律师费用)。
请愿书应以法定诉状格式准备,其标题应说明文件的内容,例如:初步和最终核算表与执行人报告、请求法定费用请愿书和最终分配请愿书。
另举一例,如果已经提交核算放弃书,且无其他补偿请求,则文件的标题可列为核算放弃书与遗产代理人报告,以及最终分配请愿书。
请愿书的内容非常全面,且代理人必须谨慎含括所有相关信息,其中包括遗产管理、管理期间所采取的行动、手中持有的待分配剩余财产,以及有权继承财产的受益人的姓名、地址及其与已故者的关系。在所有案件中,如果财产分配给未成年人,则应注明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
尽管已经放弃所有收支的总核算表,请愿书仍须含括手中持有的所有待分配剩余财产(必须详细载明内容,包括对不动产的法律说明)。请愿书同时必须附上核实证明。
以下列有准备最终核算、报告和最终分配请愿书的常见错误:
- 未能按法律规定送达通知。
- 未能以适当格式准备核算表。
- 未能以地方规则所要求的格式准备核算总结表。
- 使用不正确的起始数字。
- 未逐项列出收入,且没有说明收入来源。
- 未逐项列出支出、给付日期、给付对象、是否已给付款项,且没有说明支出目的。
- 错误申报支出。
- 未能描述手头持有的待分配资产的性质,例如:单独财产、共有财产或准共有财产。
- 不论是否已放弃核算,均未能在请愿书正文或合并明细表或附件中列出及描述所有手头持有的待分配资产。
- 提供所有不动产的法律描述和稽核员的地号。
- 未能充分参考遗嘱或清单和估价表中所述的财产相关信息。
- 未能具体说明遗产的分配方式。
- 指定无遗嘱继承人并说明其与已故者的关系。
- 说明任何免责声明的相关事实及其影响。
- 如果有任何分配文件,请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
- 描述初步分配情形和提交命令的日期。
- 如果遗嘱提及两位或多位受益人的部分或百分比分配份额,请注明计算公式和待分配给每位受益人的金额。
- 追踪遗嘱的资产处置条款;解释遗赠减免、遗赠终止或其他异常情况。
- 未能描述债权人的索赔情形和列出所有索赔处置。
- 未能逐项列出债权人对无力偿债的遗产的所有索赔,并说明每位债权人所属的类别,以及债权人之间剩余资产的适当分配比例,或偿还尚未提出索赔的债务。
- 不论是否放弃核算,均未纳入代理人和律师的法定补偿计算方式。
- 州允许给付的补偿金额。
- 如果放弃核算,请遵守《加州法院规则》第7.550条决议费用基准应核算的遗产的相关规定。
- 如果有多名代理人或律师参与遗产管理,则需通知前任代理人或律师有关最终分配的听证会,或提交有关分配费用的协议。
- 请求特殊费用时,未能在请愿书标题和请求,以及听证会通知书中提及该项申请。
- 在对遗嘱信托进行分配时,未能在分配命令中纳入信托条款,以通过这样一种方式使下达分配命令时存在的条款生效。未能以现在时态和第三人称阐述相关条款,而非逐字引用遗嘱内容。应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受托人行动同意书。
- 如果遗产价值超过$1,000,000,并且资产至少有$250,000将分配给非居民,未能取得专属权税委员会清算证明 (Certificate of Franchise Tax Board Clearance)。
- 未能主张代理人是否依据《独立遗产管理法》(Independent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IAEA) 采取行动,以及具体陈述遵循《独立遗产管理法》进行的交易。
- 如果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受赠人在分配遗产前过世,未能事先安排资产处置方式。
- 未能遵守《遗嘱认证法》第11900-11904条有关转移或分配遗产至失踪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受赠人的相关规定。
- 如果需依据《遗嘱认证法》第13100-13115条规定进行分配,未能遵守这些规定于请愿书听证会前提交声明。
- 未能遵守有关分配遗产给未成年人的地方规则。
- 未能针对未付或潜在税务、债权人索赔或清算成本(例如:最终判决证明和记录)请求设立适当的清算预留金。
- 未能纳入对事后发现财产的综合条款。
- 未能向法院提交拟议的最终分配判决书。
完成文件并签名后,您将需要从遗嘱认证日程书记员取得听证会日期,并向法院提交该请愿书。
第1步
填写以下表格的正面和背面的上半页:
- 听证会通知(遗嘱认证)(司法委员会的表格 DE-120)
第2步
至少在举行听证会日期前15日邮寄或亲自将听证会通知表格递送给有权接获通知的所有人。只有听证会通知必须邮寄(已经提交特殊通知请求的人除外,但他们也必须获得一份请愿书副本),但强烈建议同时将请愿书副本邮寄给接获听证会通知的所有人。注意:您不得亲自邮寄或递送文件 — 请让其他人为您进行实际的邮寄或递送。必须向下列人士送达通知:
- 没有提出请愿的任何遗产代理人;
- 已请求特殊通知的所有人;
- 受到请愿书影响的所有已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 司法部长(如果遗产的任何部分将转移至加州政府,且其利益将受到请愿书的影响);以及
- 索赔已获允许或批准但未收到款项的所有债权人(如果遗产已无力偿债)。
第3步
请邮寄听证会通知的人士签署表格背面的邮寄送达证明。向遗嘱认证归档书记员提交听证会通知原件及填妥的邮寄送达证明。
拟议的最终分配判决书应至少在举行听证会前10日提交至法院(但更建议在提交最终分配请愿书时提交)。判决书应遵循最终分配请愿书的内容,并且应非常具体地陈述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和受益人,以及其在每个项目中所获得的百分比或具体利益。每项资产应详细载明,如同清单和估价表所描述的那样。判决书经法官批准并签名后,遗产代理人应至少取得一份认证副本作为记录,如果遗产包括不动产,则还需用于登记。
遗产代理人必须取得遗产接收者的收据。如果是不动产,则遗产代理人应在不动产所属的县记录最终分配判决书的认证副本。命令的记录视为受分配人取得财产的收据。在每位受分配人根据最终分配命令取得遗产份额时,应要求其开立一份受分配人收据。每张收据应在提交最终解除请愿书前提交至法院。
根据法院命令进行遗产分配后,遗产代理人有权完全解除对命令所包含的财产的责任。解除法令可保护遗产代理人不会因管理期间的所谓不当行为而被提起后续诉讼。
在下达解除遗产代理人责任的命令前,遗产管理并未完成,且法院依旧有权强制要求遗产代理人执行命令。
如果遗产代理人已遵循最终分配判决书条款,且已经提交适当的收据,则遗产代理人应根据单方请愿提交最终解除确认书。解除职责后,遗产代理人应通知国税局和专属权税委员会,其不再担任遗产受托人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