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记录
司法行政记录
如需获取有关个案的信息,请参阅本网站的法院记录部分。 判决记录(个案记录、法庭诉讼中所用的文书)不受下文所述披露规则的约束。
根据《加州法院规则》第10.500条规定申请获得记录的程序
如要根据第10.500条规定申请获得加州Alameda县高等法院留存的司法行政记录,您应按照如下说明以书面形式(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向行政办公室专案与计划部提出请求:
通过邮件:
ATTN: Adam Byer / Public Access Request
Superior Court of California, County of Alameda
1221 Oak Street, Room 260
Oakland, California 94612
通过电子邮件
PubAccessRequest@alameda.courts.ca.gov
如需查阅或影印法院行政记录,必须以邮件、电子邮件或投递的方式提出申请,并且有特殊需求的个人可以获得合理的便利安排。法院不接受通过传真提交的申请。
书面申请必须明确说明申请人的身分,并提供电子邮箱或邮寄地址,以便法院将所申请的记录送至该地址。申请人应提供电话号码,以便解决问题并提供协助,以使得提出的申请目标明确且有效(合理描述可识别的行政记录)。
行政办公室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 – 下午3: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请注意:根据《加州法院规则》第10.500(e)(4) 条规定,申请获得记录可能需要支付费用。